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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总局、省局的统一部署,结合常态化开展扫黑除恶治乱、市场流通领域整治,在全市范围开展2023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
全市系统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聚焦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全面梳理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和市场监管风险压力大的明显问题,严查各类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办了一批案件。
一、福州市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永泰县樟城协丰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2023年9月25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永泰县樟城协丰厨具店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合格燃气灶具14台、罚款7360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1日,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14台,依法予以扣押,同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从2021年以来先后购进不合格燃气灶具14台,但已没办法提供进货凭证。案发时,店内有待售的无熄火保护设施的家用燃气灶具2台、商用燃气灶具6台,以每台45元-330元不等的标价销售;“双全”牌燃气炉具6台,以每台320-500元不等的标价进行销售。至案发止,案涉燃气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368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永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22023年8月29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宏路东骏厨具店销售不合格商用燃气炉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600元、没收兴大燃气炉具7台和永新猛火灶1台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8日,福清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燃气炉具没有熄火保护设施,当事人涉嫌销售不合格商用燃气炉具,依法扣押了当事人销售的没有熄火保护设施的兴大燃气炉具7台、永新猛火灶1台,并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每台220元的价格购进兴大燃气炉具7台、永新猛火灶1台,以每台28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以上燃气灶具均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商用燃气燃烧器具》GB35848-2018标准的一般要求中5.2.1.13的要求,属于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至案发止,案涉燃气灶尚未售出,货值金额224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三、福州市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吴航明全瓷器经营部销售无熄火保护设施及无产品标识商用燃气灶具案
2023年10月11日,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吴航明全瓷器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无标识燃气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550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127元,没收5台无熄火保护设施商用燃气灶和1台无熄火保护设施且无产品标识的商用燃气灶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9日,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6台无熄火保护设施的商用燃气灶正在销售,其中1台无产品标识。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以每台85-100元不等的价格购进4款10台商用燃气灶,并以每台120-130元的不同标价进行售卖。至案发止,当事人已售出4台,4款商用灶具均无熄火保护设施,且其中1款燃气灶上无任何标识,不符合商用燃气燃烧器具现行有效国家标准GB35848-2018中5.2.1.13规定的“燃具应安装熄火保护设施”,当事人违法经营的商品货值金额1275元,违法来得到的127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长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四、福州市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连江县波浪鼓百货商行销售铭牌标识不清的家用燃气灶案
2023年9月20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连江县波浪鼓百货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规定要求家用燃气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1421元,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9元,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JZY-FRWA6的家用燃气灶2台的行政处罚。
2023年8月21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型号为JZY-FRWA6的家用燃气灶在售,其产品的铭牌无制造年、月或代号等相关联的内容,不符合GB16410国家标准要求,8月22日,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2023年1月9日,当事人以130元/台的价格购进3台型号为JZY-FRWA6的家用燃气灶。涉案产品的铭牌无制造年、月或出厂编号等相关联的内容,不符合GB16410-2020国家标准要求。至案发止,当事人以209元/台的价格对外销售出该型号家用燃气灶1台,剩余2台未售出,违法来得到的79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GB16410-2020国家标准要求家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连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型号为JZY-FRWA6的家用燃气灶,并作出行政处罚。
五、福州市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晋安区隆通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案
2023年9月7日,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晋安区隆通厨具商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580元、没收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21个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7日,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时,发现其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安全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遂于当日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该店以每个8-13元不等的价格购进21个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以每个10-17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涉案调压器输出压力可随意调节,壳体上无型号、生产日期、使用年数的限制等关键信息,未设置橘红色警示色,不符合现行有效GB35844-2018《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国家标准规定。至案发止,案涉调压器尚未售出,货值金额290元。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晋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
销售无熄火保护设施的燃气灶具,此类燃气灶具一旦意外熄火无法自动切断燃气供应,危险性极大;
销售铭牌信息标识不清的燃气灶具,铭牌信息中含有适用气源及适宜压力等关键信息,标识不清易导致消费者因错配燃气具而引发安全事故;
销售不合格调压阀,燃气调压阀作用是将较高压力且不稳定的气源减小并调节为相对来说比较稳定的气源,为燃烧器提供合适能源,不合格调压阀易导致燃气软管破裂、接头脱落等燃气泄漏情形,引起爆燃危险。
以城郊结合部、酒店用品市场、电器批发商业市场、商超、五金店为重点,开展了燃气用品专项执法行动,依法严厉打击销售不合格燃气用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全力守护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024年,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组织各县(市)区局、综合执法支队加大执法办案力度,敢于亮剑,重拳出击,严厉查处民生领域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慢慢地加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